違法事實
上海**貿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店名為“****”的超市,執法人員于2022年5月29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店鋪內存在將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行為,并開具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浦當處【2022】******號)。2022年8月1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再次發現當事人店鋪內存在將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構成了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50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浦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貿易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浦東新區**********
法定代表人:***
當事人是一家店名為“****”的超市,當事人于2015年3月13日成立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是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生豬產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銷售)。
經查,執法人員于2022年5月29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店鋪內存在將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行為,并開具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浦當處【2022】******號)。2022年8月1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再次發現當事人店鋪內存在將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行為。
案發后,當事人對上述行為已經進行了改正。上述事實,主要有對當事人制發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混放銷售的保健食品清單、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構成了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違法行為。
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五)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
罰款5000元。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伍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05日

免責聲明:① 凡本網所有原始/編譯文章及圖片、圖表的版權均屬卓奇食品追溯平臺所有,如要轉載,需注明“信息來源:卓奇食品追溯平臺”。
② 凡本網注明“信息來源:XXX(非卓奇第三方食品追溯平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僅僅是出于傳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著代表本網站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轉載使用,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轉載或者聯系轉載稿費等事宜,請與我們接洽。